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各单位,各培训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持续提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等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26年度山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均应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ausm.mof.gov.cn,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完成注册和信息采集,具体操作见“全国平台”发布的《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操作指南》,未完成注册和信息采集的人员无法登记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和其他方式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三、继续教育时间
2026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其中网络培训学习时间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结合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运行实际,为确保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完整、准确,现就补学事宜明确如下: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不安排补学,会计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学习任务。对于2024年度、2025年度学分缺失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将在2026年4月1日一2026年6月1日开放补学端口,具体安排请关注“会计之星”信息发布。
四、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再结转以后年度。
(一)网络培训
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国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后,登录“会计之星”(网址:http://ww.kjzx.cn)进行注册,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在“会计之星”-“继续教育”模块中进行报名、选课并缴费成功后即可开始学习,网络学习完成后,学分自动传入“全国平台”。
(二)面授培训
参加所在单位或面授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的,学分由所在单位或面授培训机构报所属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面授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需通过财政部门取得“全国平台”单位法人用户账号,其中中央驻晋单位、省级单位的面授组织机构需向省财政厅申请账号,其他单位用户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开展培训前,面授培训机构须在“全国平台”通过“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继续教育备案证明”功能模块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办理继续教育备案,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面授培训机构在“全国平台”通过“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单位继续教育”功能模块上报继续教育培训人员数据,经所属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三)其他形式
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的学分折算情况、登记方式及证明材料参见《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及登记工作细则〉的通知》(晋财会〔2021]23号)及《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操作指南》的要求。
五、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经财政部门备案具有相应培训条件的网络和面授培训机构,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公布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网络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次年继续教育培训方案报省财政厅。网络培训方案应当包括课程内容、授课形式、师资配备、特色课程、公益课程、奖励机制等内容。每年末,网络培训机构需向财政部门上报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面授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次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报所属财政部门。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人数、课程内容、师资配备、考勤管理方式、结果考核方式等内容。每年末,面授培训机构需向财政部门上报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继续教育管理主体责任,扎实组织本地区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认真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及时准确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要加强培训机构指导监督,做好综合评价及结果运用。对违反规定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各继续教育机构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建立稳定优质的继续教育师资库,区分不同层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求设置课程,打造一批针对性强的精品课程。要健全培训档案,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三)各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信息采集,提供便利学习条件,保障人员合法权益。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自觉性,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持续提升会计队伍专业素养。
山西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3日